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样品受理检验指南
-- 消毒与一次性卫生产品类
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检验
一、申请委托检验
1.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
(1)送检单位委托检验证明一份;
(2)生产许可和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;
(3)产品使用说明书二份;
(4)商标受理证明一份;
(5)按要求填写样品检验申请表(一式三份)。
2.送检样品要求
(1)送检样品量为三倍检验的需要量。
(2)送检样品内各包装单元须为相同批号或同一生产日期;
(3)样品应为市场销售包装;新产品可用临时包装,但必须近似市场销售包装;
(4)每个样品必须有标签,标明产品名称、规格、批号、生产厂家。
二、送样量与检验时限
1.样品需要量根据检验项目而定,但必须提供足够重复二次检验和留样用样品。
2. 一般送样量为36个包装/批(≥20g/包装)。
3. 检验时限:见附表1。
三、检验收费
按广东省物价局的收费标准有关规定进行收费,并开出收款通知单,企业(厂家)持收款通知单到建设银行交费或经银行汇款,收到企业(厂家)交回的收款通知单回执或银行受理单的传真后1-2天内将样品(产品)送实验室检验。
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(卫生巾、卫生护垫、湿巾、纸巾等)检验
一、申请委托检验
1.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
(1)送检单位委托检验证明一份;
(2)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;
(3)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;
(4)商标受理证明一份;
(5)按要求填写样品检验申请表(一式三份)。
2.送检样品要求
(1)送检1个批号的样品,按检验项目要求提供足够重复二次检验和留样用样品;
(2)送检样品内各包装单元须为相同批号或同一生产日期;
(3)样品应为市场销售包装;新产品可用临时包装,但必须近似市场销售包装;
(4)每个样品必须有标签,标明产品名称、规格、批号、生产厂家。
二、送样量与检验时限
1.样品需要量根据检验项目不同而不同,但必须提供足够重复二次检验和留样用样品。
2.一般送样量为36个包装/批(≥20g/包装)。
3.检验时限:见附表2。
三、检验收费
按广东省物价局的收费标准有关规定进行收费,并开出收款通知单,企业(厂家)持收款通知单到建设银行交费或经银行汇款,收到企业(厂家)交回的收款通知单回执或银行受理单的传真后1-2天内将样品(产品)送实验室检验。
卫生用品(抗、抑菌洗液等)检验
一、申请委托检验
1.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
(1)送检单位委托检验证明一份;
(2)产品配方(主要有效成份、含量)三份;
(3)产品使用说明书三份;
(4)商标受理证明一份;
(5)按要求填写样品检验申请表(一式三份)。
2.送检样品要求
(1)送检1个批号的样品,按检验项目要求提供足够重复二次检验和留样用样品;
(2)送检样品内各包装单元须为相同批号或同一生产日期;
(3)样品应为市场销售包装;新产品可用临时包装,但必须近似市场销售包装;
(4)每个样品必须有标签,标明产品名称、规格、批号、生产厂家。
(5)由企业(厂家)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检验项目,所需样品数量根据检验项目定。
二、送样量与检验时限
1.样品需要量根据检验项目不同而不同,但必须提供足够重复二次检验和留样用样品。
2.一般送样量为200-500ml(g)/瓶、15个包装/批。
3.检验时限:150天最长。见附表2。
三、检验收费
按广东省物价局的收费标准有关规定进行收费,并开出收款通知单,企业(厂家)持收款通知单到建设银行交费或经银行汇款,收到企业(厂家)交回的收款通知单回执或银行受理单的传真后1-2天内将样品(产品)送实验室检验。
消毒剂检验
一、申请卫生许可检验
(一)、国产消毒剂
1.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
(1)产品配方(主要有效成份、含量)三份;
(2)产品企业标准及检验方法三份;
(3)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研制报告三份;
(4)可能有助于产品检验的其他资料二份;
(5)按要求填写样品检验申请表(一式三份)。
2.送检样品要求
(1)送检3个不同批号的样品,按检验项目要求提供足够重复二次检验和留样用样品;
(2)每批次样品内各包装单元须为相同批号或同一生产日期;
(3)样品应为市场销售包装;新产品可用临时包装,但必须近似市场销售包装;
(4)每个样品必须有标签,标明产品名称、规格、批号、生产厂家。
(二)、进口消毒剂
1.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
(1)生产国(地区)允许生产销售证明文件一份;
(2)国外生产商委托申报单位委托书一份;
(3)产品配方(主要有效成份、含量)三份;
(4)产品使用说明书三份;
(5)产品企业标准三份;
(6)可能有助于产品检验的其他资料;
(7)按要求填写样品检验申请表(一式三份)。
2.送检样品要求
(1)送检3个不同批号的样品,按检验项目要求提供足够重复二次检验和留样用样品;
(2)每批次样品内各包装单元须为相同批号或同一生产日期;
(3)样品应为市场销售包装;
(4)每个样品必须有标签,标明产品名称、规格、批号、生产厂家。
二、送样量与检验时限
1.样品需要量根据检验项目不同而不同,但必须提供足够重复二次检验和留样用样品。
2.一般送样量为250-500ml(g)/瓶、30瓶/批、3批。
3.检验时限:见附表3。
三、检验收费
按广东省物价局的收费标准有关规定进行收费,并开出收款通知单,企业(厂家)持收款通知单到建设银行交费或经银行汇款,收到企业(厂家)交回的收款通知单回执或银行受理单的传真后1-2天内将样品(产品)送实验室检验。
消毒器械检验
一、申请卫生许可检验
1.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
(1)产品配方(主要有效成份、含量)三份;
(2)产品企业标准三份;
(3)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研制报告三份;
(4)其他有助于产品检验的资料;
(5)按要求填写样品检验申请表(一式三份)。
2.送检样品要求
(1)送检1个批号的样品,按检验项目要求提供足够重复一次检验和留样用样品;
(2)送检样品须为相同批号或同一生产日期;
(3)样品应为市场销售包装;新产品可用临时包装,但必须近似市场销售包装;
(4)每个样品必须有标签,标明产品名称、规格、批号、生产厂家。
二、申请委托检验
1.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
(1)产品配方(主要有效成份、含量)三份;
(2)产品企业标准三份;
(3)产品使用说明书三份;
(4)其他有助于产品检验的其他资料二份;
(5)按要求填写样品检验申请表(一式三份)。
2.送检样品要求
(1)送检1个批号的样品,按检验项目要求提供足够重复一次检验和留样用样品;
(2)送检样品须为相同批号或同一生产日期;
(3)样品应为市场销售包装;新产品可用临时包装,但必须近似市场销售包装;
(4)每个样品必须有标签,标明产品名称、规格、批号、生产厂家。
(5)由企业(厂家)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检验项目,所需样品数量根据检验项目定。
三、送样量与检验时限
1.样品需要量根据检验项目不同而不同,但必须提供足够重复一次检验和留样用样品。
2.一般送样量为大型器械为1台,中、小型器械为3台。
3.检验时限:见附表3。
四、检验收费
按广东省物价局的收费标准有关规定进行收费,并开出收款通知单,企业(厂家)持收款通知单到建设银行交费或经银行汇款,收到企业(厂家)交回的收款通知单回执或银行受理单的传真后1-2天内将样品(产品)送实验室检验。
●其它有关事项
办公时间: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:30—12:00
下午
2:00—5:30
联系电话:84451366-8131 84469324
传真:84469324
地址: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
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二楼
邮政编码:510300
网址:http://www.cdcp.org.cn
E-mail:gdcdcp@cdcp.org.cn
开户行:建行广东省分行
帐
号:(填“0”或不填)
单位名称: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
汇款用途/事由:040046
附表1
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检验时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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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测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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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测时限(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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细菌菌落总数测定
致病菌检测
无菌试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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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
45
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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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现场试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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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
|
|
稳定性试验
|
另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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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灭菌程序验证试验
|
45
|
|
国家、行业标准和卫生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卫生学指标检测
|
另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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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2
卫生用品检验时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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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测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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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测时限(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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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有效成分含量测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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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消毒技术规范》有方法
《消毒技术规范》无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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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
另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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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效成分含量测定
|
稳定性一年试验(54℃,14天)
稳定性二年试验(37℃,90天)
室温留样法(25℃±2℃)
开封产品抛弃日期测定
|
45
120
另议
另议
|
|
pH值测定
|
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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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微生物污染检测(细菌菌落总数、大肠杆菌、真菌、致病菌)
|
45
|
|
无菌试验
|
45
|
|
大肠杆菌杀灭试验
金黄色葡萄球杀灭试验
铜绿假单胞菌(绿脓杆菌)杀灭试验
白色念珠菌杀灭试验
其他微生物杀灭试验
有机物试验
模拟现场(镜片定量杀菌试验)
|
45
45
45
45
另议
45
45
|
|
大肠杆菌抑菌试验
金黄色葡萄球菌抑菌试验
白色念珠菌抑菌试验
其他微生物抑菌试验
|
45
45
45
另议
|
|
急性经口毒性试验
皮肤刺激试验
眼刺激试验
阴道粘膜刺激试验
皮肤变态反应试验
致突变试验
|
45
45
45
60
60
90-120
|
|
国家、行业标准和卫生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卫生学指标检测
|
另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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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3
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检验时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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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测项目
|
时限
(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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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测项目
|
时限
(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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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有效成分
含量测定
|
规范中有方法
|
30
|
连续使用稳定性试验
|
另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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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规范中无方法
|
另议
|
能量试验
|
45
|
|
稳定性试验
|
稳定性一年试验(54℃,14天)
|
45
|
空气消毒效果鉴定实验室试验
|
90
|
|
稳定性二年试验(37℃,90天)
|
120
|
空气消毒效果鉴定模拟现场试验
|
90
|
|
室温留样法(25℃±2℃)
|
另议
|
空气消毒效果鉴定现场试验
|
45
|
|
pH值测定与颜色、气味的观察
|
14
|
抑菌试验
|
60
|
|
重金额(以铅计)
|
14
|
生物指示物鉴定试验
|
60
|
|
砷
|
14
|
化学指示物鉴定试验
|
60
|
|
金额腐蚀试验
|
30
|
消毒器械消毒因子强度
和泄漏量测定
|
30
|
|
大肠杆菌杀灭试验(含中和剂鉴定试验)
|
45
|
急性经口毒性试验
|
45
|
|
金黄色葡萄球杀灭试验
(含中和剂鉴定试验)
|
45
|
急性吸入毒试验
|
60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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铜绿假单胞菌杀灭试验
(含中和剂鉴定试验)
|
45
|
皮肤刺激试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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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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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白色念珠菌杀灭试验(含中和剂鉴定试验)
|
45
|
眼刺激试验
|
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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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曲霉菌杀灭试验(含中和剂鉴定试验)
|
45
|
阴道粘膜刺激试验
|
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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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
(含中和剂鉴定试验)
|
9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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皮肤性毒性试验
|
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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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杀灭试验
(含中和剂鉴定试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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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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亚急性毒性试验
|
9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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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它微生物杀灭试验
(含中和剂鉴定试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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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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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突变试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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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0-120
|
|
模拟现场试验
|
45
|
其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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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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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现场试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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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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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表中内容仅供参考,具体以受理时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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